对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的,二审不能据此否定一审认定的认罪认罚情节

更新时间:2023/2/7      浏览:


来源:《刑事审判参考》,第1412号,总第127辑。

撰稿: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,魏彤。 审编: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,杨立新。

    
一、基本案情

 

被告人杨灏然,男,1975年11月9日出生。2019年6月27日被逮捕。

 

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灏然犯贩卖毒品罪,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,并建议对被告人杨灏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,并处罚金。

 

被告人杨灏然自愿认罪认罚,审查起诉阶段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,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。

 

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经审理查明:被告人杨灏然于2019年5月14日23时许,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东方瑞景小区北侧停车场,以人民币5400元的价格向董海峰(男,25岁,吉林省人)出售白色晶体5包(约重3.09克),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,已收缴。被告人杨灏然后被民警抓获归案。

 

审判人员告知被告人杨灏然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,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及后果,对杨灏然认罪认罚的情况进行了审查,确认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自愿性及真实性。被告人杨灏然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、罪名、量刑建议均无异议。

 

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适当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、四款、第六十一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四十五条、第四十七条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六十四条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 

被告人杨灏然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

 

宣判后,被告人杨灏然不服,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其上诉理由主要是:一审判决量刑过重。

 

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。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主要是:杨灏然上诉表明其认罪动机不纯,一审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再适用,应对杨灏然处以更重的刑罚。

 

二审审理过程中,上诉人杨灏然申请撤回上诉;出庭履行职务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请撤回抗诉。

 

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,量刑适当,上诉人杨灏然撤回上诉的申请以及检察机关撤回抗诉的申请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据此,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、第三百零七条、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,裁定:

 

1.准许上诉人杨灏然撤回上诉;

 

2.准许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撤回抗诉。

 

该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 

 

二、主要问题

 

 

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的,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?

 

 

三、裁判理由

 

 

(一)要正确对待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

 

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要不要限制的问题,2014年速裁程序试点时,曾有过讨论。当时的速裁程序适用于可能判处一年以下刑罚的案件,且仅限于危险驾驶、交通肇事、盗窃、诈骗、抢夺、伤害、寻衅滋事、非法拘禁、毒品犯罪、行贿犯罪等11个罪名,适用速裁程序的主要目的在于分流提速,因此,当时对是否限制被告人上诉权的讨论有其必要性。但在2016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时,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已扩大到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,近几年该部分案件占到全部刑事案件的80%,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并没有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制,因此,不论是《试点方案》还是《试点办法》,均未对被告人的上诉权做出限制。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,并未对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权进行限制,因此,被告人的上诉权应当受到尊重和保障,二审终审制仍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。

 

(二)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的,二审法院应坚持全面审查和依法裁判原则

 

实践中,要注意到审查起诉阶段控辩协商不充分、有效法律帮助难以保障、甚至一审法院对自愿性及量刑建议审查不严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。因此,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的,二审法院应当坚持全面审查原则,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。发现原判量刑过重的,应当依法改判。原判量刑适当的,应当依法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,切实发挥二审的救济和纠错功能,依法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。

 

(三)检察机关因被告人上诉而提起抗诉的,二审法院要坚持全面审查和依法裁判原则

 

实践中,被告人认罪认罚,人民法院依法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,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,检察机关因被告人上诉而抗诉的,二审法院应坚持全面审查和依法裁判原则。审理后发现一审裁判认定事实、证据采信、适用法律和量刑均无错误的情况下,应当依法驳回上诉、抗诉,维持原判。不能仅因被告人就量刑提出上诉就简单否定认罪认罚情节,也不能仅因检察机关抗诉就一律加重被告人刑罚。二审法院应注重发挥纠错功能,确保认罪认罚案件的公正处理和法律的统一适用。

 

本案中,被告人杨灏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,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和程序适用建议。一审法院经审查决定适用速裁程序,公开开庭审理中,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,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后果,重点审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,确认被告人签署具结书系自愿、合法,且具有事实基础。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指控罪名准确,量刑建议适当,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采纳。二审审理认为,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在事实认定、证据采纳、定罪量刑以及程序适用上没有错误,故依法作出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,检察机关撤回抗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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