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、毒品罪

更新时间:2022/2/16      浏览:

1、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罪(第347条)

2、非法持有毒品罪(第348条)

3、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(第349条)

4、窝藏、转移、隐瞒毒品、毒赃罪(第349条)

5、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(第349条)

6、非法生产、买卖、运输制毒物品、走私制毒物品罪(第350条)

7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(第351条)

8、非法买卖、运输、携带、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、幼苗罪(第352条)

9、引诱、教唆、欺骗他人吸毒罪(第353条)

10、强迫他人吸毒罪(第353条)

11、容留他人吸毒罪(第354条)

12、非法提供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罪(第355条)


刑事辩护
  • 取保候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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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不予起诉

    不起诉,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做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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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北京市各看守所 基本信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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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方式
  • 首席律师:孟宪辉律师
  • 联系电话:188-0109-1688
  • 微  信  号:18801091688
  • 执业证号:11101201410548520
  • 执业律所:盈科北京总部
  • 联系地址: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24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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