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犯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罪

更新时间:2022/2/16      浏览:

1、故意杀人罪(第232条、第234条之一)

2、过失致人死亡罪(第233条)

3、故意伤害罪(第234条、第234条之一、第241条)

4、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(第234条之一)

5、盗窃、侮辱、故意毁坏尸体、尸骨、骨灰罪(第234条之一)

6、过失致人重伤罪(第235条)

7、强奸罪(第236条、第241条)

8、强制猥亵、侮辱罪(第237条)

9、猥亵儿童罪(第237条)

10、非法拘禁罪(第238条、第241条)

11、绑架罪(第239条)

12、拐卖妇女、儿童罪(第240条)

13、收买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罪(第241条)

14、侮辱罪(第241条、第246条)

15、拐卖妇女、儿童罪(第241条)

16、妨害公务罪(第242条)

17、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、儿童罪(第242条)

18、诬告陷害罪(第243条)

19、强迫劳动罪(第244条)

20、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(第244条之一)

21、非法搜查罪(第245条)

22、非法侵入住宅罪(第245条)

23、侮辱罪(第246条)

24、诽谤罪(第246条)

25、刑讯逼供罪(第247条)

26、暴力取证罪(第247条)

27、虐待被监管人罪(第248条)

28、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罪(第249条)

29、出版歧视、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(第250条)

30、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(第251条)

31、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(第251条)

32、侵犯通信自由罪(第252条)

33、私自开拆、隐匿、毁弃邮件、电报罪(第253条)

34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(第253条之一)

35、报复陷害罪(第254条)

36、打击报复会计、统计人员罪(第255条)

37、破坏选举罪(第256条)

38、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(第257条)

39、重婚罪(第258条)

40、破坏军婚罪(第259条)

41、虐待罪(第260条)

42、虐待被监护、看护人罪(第260条之一)

43、遗弃罪(第261条)

44、拐骗儿童罪(第262条)

45、组织残疾人、儿童乞讨罪(第262条之一)

46、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(第262条之二)


刑事辩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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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方式
  • 首席律师:孟宪辉律师
  • 联系电话:188-0109-1688
  • 微  信  号:18801091688
  • 执业证号:11101201410548520
  • 执业律所:盈科北京总部
  • 联系地址: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24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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