危害税收征管罪

更新时间:2022/2/16      浏览:

1、逃税罪(第201条、第204条)

2、抗税罪(第202条)

3、逃避追缴欠税罪(第203条)

4、骗取出口退税罪(第204条)

5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、用于骗取出口退税、抵扣税款发票罪(第205条)

6、虚开发票罪(第205条之一)

7、伪造、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(第206条)

8、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(第207条)

9、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、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(第208条)

10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,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,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(第208条)

11、非法制造、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、抵扣税款发票罪(第209条)

12、非法制造、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(第209条)

13、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、抵扣税款发票罪(第209条)

14、非法出售发票罪(第209条)

15、持有伪造的发票罪(第210条之一)


刑事辩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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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方式
  • 首席律师:孟宪辉律师
  • 联系电话:188-0109-1688
  • 微  信  号:18801091688
  • 执业证号:11101201410548520
  • 执业律所:盈科北京总部
  • 联系地址: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24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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